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就业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10月18日,唐山市印发了《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本《办法》明确了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孵化基地的认定、运营,创业项目的入驻和退出办法,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等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孵化基地除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市场推广、事务代理和政策落实的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合法运营2年以上;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的需要,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地租金减免等优惠。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孵化面积需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和服务类企业的场地孵化面积需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一定的创业规模,县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应不少于20个或带动就业不少于60人,市本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应不少于30个或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专业的服务人员。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可根据服务户数给予每年每户2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管理服务补贴,并可按照市场评估成本价给予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示范性孵化基地,可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其中,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从县级示范性孵化基地和市本级孵化基地中遴选,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示范性孵化基地奖补资金5万元(被遴选为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除外)。各县(市)区确定示范孵化基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记者范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