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唐山市于今年9月制发了《唐山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该制度明确提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负法制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和形式,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该制度还对报告的公开、审查、处理、问题整改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的建立,对各地、各单位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掌握本地、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情况,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史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