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食药监局公布第三季度“四品一械”典型案件

2016-10-27 10:23:52 来源:唐山晚报 责任编辑:张淑梅
昨日,市食药监局公布了今年第三季度“四品一械”(药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全市食药监系统坚持严字当头、重拳出击,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彰显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刚性,震慑了不法分子,较好地保障了市民的饮食用药安全。昨日,市食药监局公布了今年第三季度“四品一械”(药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典型案件。

    1.卢海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26日对遵化市西留村乡西辛庄村进行检查,发现卢海望从事灌肠生产加工活动。对其灌肠原料冷冻生猪肉100公斤、生肠衣5公斤予以查封。经查卢海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违法所得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1万元。

    2.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悦田)自2016年3月1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张庄村从事粉条生产。其间再次接到举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仍继续生产粉条。经查共生产粉条2690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10万元。

    3.曹妃甸区柳赞镇承泽水产冷冻厂生产加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1日根据举报对曹妃甸区柳赞镇承泽水产冷冻厂(负责人杨涛)进行检查。对其生产加工的黄蛤、象拔蚌进行抽样。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黄蛤为合格产品,象拔蚌中无机砷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经查,该冷冻厂生产加工不合格象拔蚌成品396公斤,货值金额95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5万元。

    4.唐山市和发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根据举报,5月19日对唐山市和发食品厂(负责人王志合)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的东北水晶拉皮生产日期标注为2016.05.21的成品161袋;在成品库房内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2016.05.20的东北水晶拉皮6970袋,货值金额为377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5万元。

    5.玉田县长春堂药店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案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根据举报,2月29日对玉田县长春堂药店(法定代表人杨兆光)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存放海南金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蟲草固肾宏壮牌海马胶囊”等共8种保健食品说明书均含有虚假内容并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予以扣押。经协查,8种保健食品均不是其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6.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案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根据举报, 4月13日对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威特、宝圆斋等糕点销售专柜进行检查,发现威特食品销售专柜标签标注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的白苏打饼干,宝圆斋食品销售专柜标签标注唐山宝圆斋食品有限公司的苏打饼干、大黄油饼干、低糖饼干,不是上述公司生产的。经查,这些食品是从合法企业购进合法产品,拆包装后虚假标注生产企业在专柜销售的,货值金额3007.34元,违法所得2411.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7.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各庄社区内外事招待所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0日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各庄社区内外事招待所(负责人董志兴)检查时发现所购进的鲁花牌花生油和海天酱油草菇老抽两种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整改。7月27日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罚款2万元。

    8.于好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6日对于好宗经营的滦南县树馨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罂粟壳加工食品。对其汤料及底料抽检,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罂粟碱含量为32.0u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此案移交至滦南县公安机关,并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9.唐山市天邦医药有限公司为他人从事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活动提供药品案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5月30日对唐山市天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丽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给沧州华凯诊所和乐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融街诊所的票据存在问题,经查,该票据显示的二维葡钙片等药品是生产企业业务员郑金山和刘富强(已另案处罚)利用唐山市天邦医药有限公司管理漏洞将药品从库房中提出,私自用于市场推广和销售。唐山市天邦医药有限公司为郑金山和刘富强二人从事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活动提供药品货值金额11968元,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25000元。

    10.郑春生销售假药案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4日根据举报,与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在林西镇杨内官村对郑春生家进行检查,发现白色塑料袋装产品38袋及产品所附说明66份,货值1900元。经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此案移交玉田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11.唐山市迁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益民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2日对唐山市迁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益民大药房(负责人王伟)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经查,该药房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6万元。(记者 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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