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食药监局公布一季度“四品一械”典型案件

2016-05-18 14:45:01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淑梅
今年以来,唐山市食药监系统重拳出击,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震慑了不法分子,较好地保障了市民的饮食用药安全。

    今年以来,唐山市食药监系统重拳出击,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震慑了不法分子,较好地保障了市民的饮食用药安全。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四品一械”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周芹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2016年1月25日,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遵化市文化南路路东周芹梅开办的冷面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芹梅自2016年1月5日开始加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额为4000元,现场发现有加工好的冷面18包,总货值4360元,当事人无票据,未建立账目。周芹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没收加工冷面机器2台、面粉3袋、加工好的冷面18包;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处以罚款51000元。

    2.李红侠经营不能辨识生产日期的“三和成”火腿肠案

    2015年11月27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迁安市迁安镇迁旺商行(法定代表人李红侠)经营不能辨识生产日期的“三和成”火腿肠。2015年11月30日,经批准,此案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没收不能辨识生产日期的“三和成”火腿肠11根;处以罚款5000元。

    3.刘小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5年12月29日,曹妃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曹妃甸区健辰保健食品店经营者刘小龙在一农场场部张献忠诊所做健康知识讲座时,宣传该店经营的金脉瑞GABA天然纳豆激酶食品有降血压、降血脂的功效,刘小龙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经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对曹妃甸区健辰保健食品店的经营资格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者刘小龙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金脉瑞GABA天然纳豆激酶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5日从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金脉瑞GABA天然纳豆激酶食品7大盒零4小盒。该商品每大盒购进价格998元、4小盒购进价格664元,总进货金额7650元。2015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商品7大盒零4小盒销售给张某等7人,该商品的销售价格是每大盒1048元,4小盒的销售价格是700元,当事人共收取8036元。2015年12月31日当事人主动给消费者退货、退款,未获利,并将该商品退货返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

    4.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在唐山市路北区刘火新庄302-4处办事处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外经营预包装食品。经查,销售了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以罚款78800元。

    5.尚晓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15年12月2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迁安市迁安镇香宇熟食店(法定代表人尚晓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但当事人至2016年1月18日仍未改正。2016年1月18日经批准,此案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处行政罚款20000元。

    6.唐山开平区洼里爱心大药房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案

    接到举报后,2016年1月25日市食药监局到该企业对经营春宫丸™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经协查,2016年2月20日收到该产品标识生产所在地海口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回函并附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证明,该产品不是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为假冒产品。经调查该店售出春宫丸™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300盒(单价18元/盒),共计销售5400元。货值金额540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保健食品并罚款10万元。

    7.毕明英(玉田县窝洛沽镇隆昌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6年2月5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玉田县窝洛沽镇隆昌商店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月份从一商贩手中以每箱498元价格,购进包装盒顶部标注为“洋河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生产日期:2015年10月06日、生产批号:334175A5;正面标注为“洋河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绵柔型、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侧面标注为:蓝色经典®文字及质量体系认证等字样的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酒5箱(30瓶),购进金额2490元,已销售8瓶(每瓶105元),非法经营额315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酒。当事人未设立账目,无进、销货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销毁22瓶侵权“海之蓝”白酒;罚款10000元。

    8.吴元新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7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会同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对玉田县鸦鸿桥镇刘现庄新村的吴元新住处进行了检查,发现复方丹参滴丸133盒。经协查,该批号复方丹参滴丸不是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进行了移交。经与公安部门核实:该案货值大概9500元左右,现已立案,正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9.迁西县城关时尚孕童店经营销售无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案

    2016年3月10日,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迁西县城关时尚孕童店(曹小芬)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芷御坊宝宝银耳保湿霜不能提供该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罚没款合计988元。  (记者 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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