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通讯员 王旭东)一辆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按理说,这是一起看似很平常的交通事故,但警方对轿车司机进行血检后,竟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近日,这名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唐山路北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造成这起事故的司机姓董,2015年02月22日14时许,饭后,明知喝了酒的董某,依然驾驶车牌号为冀BXX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至天元骏景小区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车牌号为的冀AXX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杨某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纠纷,杨某报警。
交警二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经民警勘查,现场没有人员受伤,但是在交谈的过程中,民警闻到董某一身的酒气,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双方当事人采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董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5.7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随后,交警认定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他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的血液酒精含量195.7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已刑事立案,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唐山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判处董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