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4年12月刊发的《唐山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行“单基数”缴费》一文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昨天,唐山市人社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蒋耀光接受记者采访,对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解。
肖玉宏 刘庄子 杨翯
1.什么是“双基数”“单基数”?
所谓“双基数”征缴是指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职工养老金总额之和为基数,为其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是一种终身制缴费办法。相比“双基数”的“终身制”缴费办法,“单基数”征缴是一种“年限制”缴费办法,即参保单位不再为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
2.“单基数”缴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职工医保实行“单基数”征缴,合理制定最低缴费年限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唐山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将退休人员以前的工龄兑现为医保缴费年限,职工不需再缴纳“视同”期间的医保费。设定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对老企业、老职工的一种“减免”政策。根据以上情况,在充分参考国内实施“单基数”征缴政策的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唐山市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