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十:虚假承诺诱顾客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9日下午,迁安市一家金店搞黄金饰品促销活动,该店为了回馈老顾客抽中二等奖购买黄金饰品每克199元,三等奖每克266元,中奖率100%,且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工费等)。消费者李女士抽中三等奖。在导购员的介绍下,李女士挑选了一款比较心仪的净重49.54g的黄金手镯。购买手镯后的第三天,李女士家人发现票据上面赫然写着:收取加工费743元。李女士质疑商家为何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加工费。经过迁安消协的调解,该金店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
【消协评析】
《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这起投诉中,金店导购员对消费者作出的不收任何费用的承诺和表述是一种职务行为,更是一种合同行为,具有法定效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