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净水器使用效果与宣传不符
【案情回顾】
张女士于2014年6月17日在丰南某净水器销售点花费1350元购买了一台净水器。该净水器经安装使用后,消费者发现出废水量过多,可饮用水水量过少,对用水量造成很大的浪费。消费者称,其购买产品时,商家承诺饮用水与废水量的比例是1:3,而实际的出水比例为1:9。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如实说明情况,要求商家给予退货。经丰南区消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消协评析】
《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投诉中经营者介绍的废水比例与实际不符,据此其应负全部责任。
案例五:买贵退差价商家“失信”
【案情回顾】
迁安市贾女士于2014年1月1日在迁安某商场花1600元购买了一件女款羽绒服。商家在交易时承诺如果1个月内价格有变动,可以向消费者退还差价。2014年1月21日贾女士发现其所购买的这款羽绒服在五折销售,遂要求商家退还差价,商家拒不承认在交易时做出过“买贵退差价”的承诺。而消费者贾女士录有购买当日所录的语音作为证据。迁安市消费者协会城区分会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向商家讲解《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指出口头承诺也是一种合同,一旦对消费者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不要仅将承诺当成促销商品的一种手段。商家最终按承诺退还给消费者现金800元。
【消协评析】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对商家作出的承诺在问清的同时,最好书面注明承诺的事项,形成书面约定,口头约定一经反悔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在没有其他有力佐证的情况下,会给自己的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