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购物被挤伤超市应担责
【案情回顾】
消费者王女士的母亲于2014年2月12日在唐山某超市参加抢购活动时,由于其他顾客拥挤导致摔伤,造成腰椎右侧横突骨骨折,事后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认为王女士母亲摔伤是因其他顾客拥挤造成,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2014年3月10日,唐山市消协受理后,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指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补偿消费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余元。
【消协评析】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投诉中虽然顾客摔伤并非是由于超市产品或设施原因直接导致的,但依据上述条款,超市对顾客的抢购拥挤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疏导和管理,而导致伤害的产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鉴于已无法找到当时推倒王女士母亲的加害方,无法对其索赔,经过调解,超市从维护企业信誉角度同意承担消费者全额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