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针对唐山市民反映购买商品房后出现的一些纠纷问题,市住建局近日再次发出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询问开发商,商品房开发项目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看中的房子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批准销售的楼栋号范围内。
唐山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所签任何协议将不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要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号、售房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含幢号)、预售总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位置、房屋使用性质、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立售楼处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商品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登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