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唐山以外城市出差时,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市)、区出差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交费凭证。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单位证明确实出差的,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市内按20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和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