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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卫健委工作人员集中解答计划生育问题: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这样办理

2019-03-15 18:01: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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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走进唐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市民公共服务热线(12345)所受理的一些计生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通过对热线数据的梳理,市民较为关注的问题涉及网上办理生育登记卡、生育登记卡是否存在有效期、出生证明的补办等。

●●生育登记的办理

生育登记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登记。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先澄清一个概念,现在办理的不是准生证,而是生育登记卡。生育登记提倡在怀孕期间进行办理,对于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及时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

初次办理和补办生育登记卡,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并填写承诺书,简称“两证一承诺”。

生育登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由工作人员发给生育登记卡;第二种是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后登记。具体程序为登录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唐山,进入河北省唐山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然后根据相关提示操作即可办理。

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没有有效期的规定,但如果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后,由于种种原因流产或者引产的,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卡注销,注销后才可再重新申请生育登记。

●●再生育证件的办理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且有意愿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可申请再生育。

再生育证件办理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户口页、婚育状况书面承诺,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的,不予补办。

●●产假和护理假的时间

对于产假和护理假的时间,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条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即98+60=158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要及时

工作人员介绍,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签发机构为其办理。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尽快去办理,如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提供助产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超过一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所以,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将孩子姓名确定好了再去办理。另外,信息填好后,家属一定要仔细认真进行核对,确定所有信息无误后进行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补办

由于遗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补发。补发应由当事人向出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准备如下资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四、由当事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加按手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承诺声明书;

五、未落户新生儿,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记者齐欣)

责任编辑: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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