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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房东注意!房屋租赁出新规 要出租请先备案

2018-08-22 09:20:47 来源:迁安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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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我市租赁市场秩序和租货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且手续齐全的房屋出租时,必须经住建局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出租,现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同时也不给予登记备案:(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五、自通知之日起,迁安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并提供租赁登记备案服务(此项服务不收费)。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六、对已经出租的房屋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从即日起30日之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将依据《商品房租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单位: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八、备案登记受理地址:迁安市钢城大街行政审批局2号门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咨询电话:0315-7110211

投诉电话:0315-7170280

迁安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日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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