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预防决策法律风险,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政府法制办在全面完善原有行政决策方面政府规章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起草了《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2016年市政府1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共二十条,其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材料报送、审查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合法性审查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前置程序和材料要求,并突出强调加强对县级政府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定》明确提出对以下六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规定》的出台,从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程序和流程,强调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规定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为加快唐山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坚强保障。(聂建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