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滦南法院胡各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十年的合同纠纷案件,使原、被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年,这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售其所属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各一座,采取公开装标方式,发放了装标须知及招标意向书。被告刘某通过竞价方式中标,双方签订了《出售协议》。因刘某拖欠部分购买款,这村村委会曾于2006年将其诉至法院。
这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以双方所签《出售协议》内容背离招标须知,且因该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民集体所有,不得转让,协议内容严重侵犯了他人利益为由,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出售协议》为无效合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一直占用该加油站及液化气站。
今年,这村村委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加油站及液化气站并赔偿相应损失。受理此案后,这县胡各庄法庭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理念,结合案件特点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首先从法理角度入手,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理法规,指出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从情理入手,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他们分析过错,计算得失,使其充分认识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危害性。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在当地镇政府的通力协助下,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彼此都认可的意向。
至此,这起逾期十年的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消除了在当地造成的不良影响。(王学丽、刘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