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交警开通微信服务平台 几分钟处理完交通事故

2016-03-03 11:09:19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淑梅
3月2日,记者从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了解到,该大队继施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立足“互联网+”又推出了微信接警服务平台,辖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再次提速。

核心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用手机添加交警部门微信,按照要求上传事故照片,几分钟就能处理完事故?这种貌似天方夜谭的事儿,如今在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成为现实。 3月2日,记者从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了解到,该大队继施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立足“互联网+”又推出了微信接警服务平台,辖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再次提速。

微信平台几分钟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3月2日,记者来到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看到当天值班的事故民警秦琪正在“玩手机”,手机的背部贴有“唐山交警二大队微信接警服务平台”字样,该手机内置交警二大队新近开通的微信接警服务系统,用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秦琪正在利用微信处理一起两车剐蹭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添加了该微信号,向秦琪描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秦琪通过微信指导双方当事人拍摄、传送事故现场照片,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调解,认定责任。“看,双方都认可了自己的责任,这就可以撤现场了,一共用了不到10分钟。”秦琪说。

自2月27日上线试运行以来,该微信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至今已成功处置交通事故20余起。事故处理民警杨维纯在值班当天,就利用微信处理交通事故10余起。

3月1日早7时许,交通早高峰来临。杨维纯处理完一起交通事故后,驱车赶往朝阳道与华岩路交叉口的另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当行至长宁道与友谊路交叉口时,接到报警,称光明路与北新道交叉口北侧约100米位置发生一起两车剐蹭的交通事故。为节省时间,避免发生交通拥堵,杨维纯让双方当事人添加了唐山交警二大队微信接警服务平台。

通过微信,杨维纯了解到,该起事故系一辆车因并道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剐蹭。他用微信指导双方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并立即展开调解,明确了事故责任。“他们认可责任认定后,我就告诉他们撤现场,找保险公司,然后可以到交警二大队开具相关材料。事故处理前后不到10分钟,如果等着我出警到现场,按照当时情况,怎么也得要1个多小时。”杨维纯说。

微信助力事故处理再提速

交警二大队副大队长曹瑞明介绍说:“唐山交警二大队微信接警服务平台”是该大队最新开通的微信公用账号,在交警二大队辖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在拨打122报警的同时,利用手机微信搜索好友“A0315122”,添加微信接警服务平台。当天的值班民警会24小时为事故当事人提供服务。需要提醒的是,微信接警服务平台只为当日事故当事人提供事故快速处理服务,非事故当事人不要添加该平台,以免占用有限的平台空间。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值班民警通过该平台与事故双方当事人联系,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当事人将现场、行驶本、驾驶本照片及事故信息,通过微信形式发送到该平台,便于民警取证,民警通过平台的事故现场照片和法律规定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事人无异议的,民警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互留联系方式,撤离事故现场,并告知其到就近岗勤中队位置开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也可以通过微信发送值班民警位置信息。

该平台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置也非常方便、快捷。该平台已经加入该大队所有民警微信,事故民警可以及时将事故照片资料发送给岗勤民警,并告知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认定书出具完毕后,可及时反馈给事故民警。指挥中心值班员也加入该平台,实现指挥调度简易化,指挥中心可将事故信息以微信的方式发送到平台,在遇到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班员通过调取录像发送到平台,协助事故民警确定事故责任。同时,事故民警可以及时反馈事故处理情况。

此外,岗勤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遇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可以及时与事故民警联系,第一时间确定责任,撤离现场。目前,交警二大队正准备吸纳保险公司加入该平台,实现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和交警在同一平台处理、理赔交通事故。

交警二大队大队长石润明表示,在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当下,轻微交通事故较多,因小事故造成道路拥堵的情况不少。4月份,世园会即将在我市召开,金鸡百花电影节等一系列大型活动接踵而至,我市道路交通面临的压力不小。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上,交警二大队积极探索,立足“互联网+”,推出了微信接警服务平台,使辖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在推行快速处理的基础上再次提速。今后,交警二大队的事故处理工作将呈现民警出警处置、快速处理、微信接警服务齐头并进的局面,为市民提供优质、快速、绿色、便捷的服务,为世园会等一系列活动的举办,全力营造安全、畅通、良好的交通环境。

这几类事故不在微信平台处置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八类事故不适用于“唐山交警二大队微信接警服务平台”处置。即: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记者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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