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盛东)孩子重复购票后请求退票,但影城方拒不退票,家长质疑:唐山百老汇影城是否涉嫌私自制定霸王条款?
2月15日14时38分,未成年人小赵和小高持会员卡花72元从远洋城唐山百老汇影城购买了两张16时15分放映的影片《美人鱼》的电影票。几分钟后,他们的伙伴小李来到影城,小赵把会员卡交给小李,让他再去买一张票。结果,小李误以为小赵和小高尚未购票,于14时47分又花108元购买了3张电影票。3个孩子发现重复购票后,马上找到售票员,请求退两张票,但被拒绝。
昨天上午,小赵的家长找到唐山百老汇影城,要求影城方面解释一下为何不退票。影城马经理了解、核实了详情之后,依然拒绝退票,并指着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说:“影城有规定,售出的影票概不退换。”记者在现场发现,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第5条是: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请在开映前进厅。
小赵的家长质疑:“如果影城的规定是合理的,那么,是否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都可以在汽车票、火车票和机票后面写上‘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唐山百老汇影城是否存在单方制定霸王条款的行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的张东文律师。张律师认为:所谓“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一般指一些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等。格式条款、合同由商家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接受。判定一个消费领域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主要看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唐山百老汇影城制定的“观众须知”第5条过于绝对、武断,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当废止或者完善、更改。
张律师说,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针对孩子重复购买电影票的事,小李误以为小赵和小高尚未购票从而重复购票的情况,从民事行为的角度来看,明显属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应该变更或撤销;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也应该变更或撤销。
张律师表示,退一步说,用《合同法》来衡量的话,即使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有强制消费的嫌疑。“恕不退换”是售票一方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按照民法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这个交易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并没有协商的权利,只有被动接受。因此,“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恕不退换”是合同出具方在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