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一律被取缔
记者11月19日从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百日攻坚综合整治行动”推进会上获悉,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摸底调查和整治过程中,该局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分类施治,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积极帮助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对符合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条件的将一户不落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坚决予以取缔。市食药监局还将统一印制的通告及登记表各1万份下发到各县(市)区,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张贴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和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集中区域。
餐饮类食品摊贩登记管理要求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向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情况应做好记录;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清理储水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一致色调的工作服(套袖、帽子、围裙等)。
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制售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等应无毒无害,易清洗、消毒,使用过程中做到生熟分开;食品的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应具有专用的餐厨废弃物容器及防尘、防蝇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