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基数”政策执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如何划拨个人账户?
答: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该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根据《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唐医保[2015]8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按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不再设置本人养老金超过2014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的最高限制;不再设置本人养老金低于2014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最低限制。
“单基数”政策执行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如何划拨个人账户?
答: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基数核定基数并划拨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单基数”政策执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单基数”政策执行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