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李某填写原告预制的借条,并签字按印,足以证明李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条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系生意周转,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底,内容合法,且已逾期,李某应当偿还。双方所约定的每日农行0.33%的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两被执行人被拘传 执行法官人性执法
7时50分,记者跟随执行法官来到小集镇某村,被执行人檀某军、檀某利在此比邻而居。两人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丰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檀某利驾驶檀某军的面包车撞在限宽的水泥墩上,导致檀某利及乘车人原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未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到滦南县医院检查,夜间又被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26天,医院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小量型腔积液;右胫骨中下段开放粉碎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腰部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42575.36元。
另查,面包车所有人系檀某军,司机系檀某利,事故发生时檀某利系无证驾驶,檀某军与檀某利系雇佣关系。又查,原告住院期间,檀某军给付医疗费3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