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滦县公安局首例环境污染案犯罪嫌疑人滦县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赵某某、赵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已经被该局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介绍,去年12月6日,滦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接市公安局环安支队移交案件,滦县雷庄镇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污染周边土地环境。接报后,该局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并联合滦县环保局及监测站展开调查。经对公司法人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讯问及调查访问,查明该公司生产铁丝,在对铁丝镀锌后将含锌(锌为重金属,属有毒物质)废液排到厂区南侧的废液池中,池满后将废液偷排到周边土地里。12月24日,市、县公安环安部门民警及滦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该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取样时,发现现场废液池已被公司推平,办案民警当即决定对所污染土壤进行提取检测。今年1月28日,经市环保局监测,线材厂南10余米处土壤含锌量达到9863mg/kg,超过三级土壤国家标准近20倍。该局遂对公司法人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依法取保候审。2月21日,经对该公司南侧其他土壤再次取样,市环保局监测均未超标。
犯罪嫌疑人滦县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赵某某、赵某利用水泵偷排有毒物质(含锌废液),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4月29日,滦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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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作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波 俊杰 志明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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