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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商局消保处解读新《消法》十亮点

2014-03-18 11:36:04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志远通讯员张东生)3月15日起,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作了如下解读。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解答: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消费者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如何索赔?

    解答:按照新消法第55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于《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赔偿问题,已做出了规定,以及按照《立法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所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经营者销售瑕疵商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一是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瑕疵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谎称正品。二是瑕疵商品不得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三是瑕疵商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解答: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五、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哪几种情况不能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孔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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