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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除夕初一初五十五部分时段可燃放燃放烟花爆竹

2014-01-23 23:09:55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1月22日,唐山市政府发出《关于市区禁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为防止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造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确保市民度过一个清新祥和的春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市政府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在市区(路南、路北、高新、开平、古冶、丰南、丰润)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限定燃放时间。2014年1月30日(除夕)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4日(农历正月初五)、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早6时至晚10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命令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所在市辖区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并悬挂规范统一标识。允许销售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014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通告》,对违规经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50(市安监局)。(记者杨文进)

【责任编辑:孔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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