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对象
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无环保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2.停用环保设备、偷排偷放的;
3.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
4.违法丢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
5.政府明令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二、落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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