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据介绍,此次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分10级,并具体按照因公、因战以及因病(六级以上)区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为37940元/年、36740元/年、35540元/年,十级因战、因公残疾抚恤金分别为4220元/年、3660元/年(附件1)。同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0元。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中央统一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即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
另外,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95元。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还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5元。
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85元。
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也调整了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助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不过,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记者 赵立峰 王雪漫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