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规定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将被问责
河北新闻网
2012-04-25 09:10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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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吴艳丽

    记者4月23日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的文明交通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对唐山市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使用、行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的问责,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问责办法》。

    办法中规定,公职人员违法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依照该办法予以问责,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其规定。

    该办法中所指的公职人员包括: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办工作人员;市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市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站所工作人员;工商联、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应当问责: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年内(一个记分周期)违反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违章后,不服从交通警察纠正、管理,态度恶劣的;强迫、唆使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其他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据悉,问责的方式包括: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暂停职务,建议免职。

    此外,公安交警在执法时,对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移交而不及时移交或包庇、袒护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以问责。

    而公职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公职人员中专职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的;打击、报复、威胁执法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干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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