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刘国祥、李艳辉)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决定利用3年时间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提升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住房水平。
通知要求,安居工程的重点优抚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各县(市)区的住房确有困难的在乡残疾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其中,对1-4级残疾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安居工程所需资金由个人、政府财政等共同担负。
户籍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本着“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宜买则买,宜租则租”的原则,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新建房屋为砖瓦房、砖平房,结合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群众的整体居住条件,一般按不低于60平方米/户掌握。建造面积或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只补助规定面积,超出部分自理。建房中,个人投入资金所属的部分房屋产权归优抚对象所有;部门包建的住房产权归县(市)区民政局所有,优抚对象去世后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
没有住房或者确有住房困难且户籍在城镇的重点优抚对象,可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在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安排。孤老优抚对象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本人意愿,可安置到光荣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据悉,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的具体审批程序为:由纳入帮扶范围的重点优抚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将申请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帮扶对象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综合全县(市)区情况后,再逐户走访调查,筛选确定最终帮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