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北省药品销售情况,河北省物价局决定,从3月28日起,河北省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据了解,此次调整一是降低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二是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要求,此次调整规定的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的本次调价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