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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实施

    烈士抚恤金按其80个月工资标准发放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四建磊)唐山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后被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80个月工资标准发放。

    《细则》明确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标准是: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按其80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按其40个月工资标准发放;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其20个月工资标准发放。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

    《细则》还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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