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先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条件成熟后可重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10年底前,全省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此次要重点解决三类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参保人员的范围是“3+X”。“3”指的是3类重点人员,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已于2009年年底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全省仍有部分漏统和新增退休人员未参保。“X”是指除此之外,地方要同步解决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各地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
我省还将参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协调解决其他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意见》中,我省还明确了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要求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认定标准为: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我省提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可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