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小春:我是王小春,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深泽县候村村人,本村务农。2009年1月17日我和曹某某因民事纠纷在深泽县候村打架,曹某某用菜刀砍伤我的面部和右眼,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鉴定书号为“公冀石鉴伤检字[2009]838号”,现鉴定书随案卷在深泽县法院。经伤残等及评定为5级伤残(证明随案卷在深泽县法院)。
按照有关法律,我应得到的赔偿分三部分:(1)前期治疗费共46000元(票据随案卷在深泽县法院);(2)后续治疗费共38000元(票据随案卷在深泽县法院);(3)伤残赔偿金共57000元(法律依据随案卷在深泽县法院)。以上三项合计141000元。可是,深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未取得我本人同意情况下(我未按手印),让目不识丁的我丈夫刘书民在不知实情、不了解文字内容的情况下,在调解笔录中按手印。当时给了我丈夫49000元现金,这与141000元还差92000元,并当场判决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按照法律:(1)如被告人完全赔偿上述141000元,可从轻判处缓刑;如被告人不完全赔偿141000元,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深泽县法院在被告人未赔偿足额赔偿金的情况下,轻判为缓刑。
对于深泽县法院这一判决,我们实在难以接受。目前,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与事实出入太大,依法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此,我们只能期望上级司法部门能公正重新审理此案,维护法律尊严,为我们讨回公道。
我们家现在已经一贫如洗,在这里我们全家下跪,恳求还我们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