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解释网友反映问题
河北新闻网
2010-06-25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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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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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6月25日讯本网于3月31日关注了网友反映的 保定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可免交档案管理费还在收?今天我们收到了保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的回复,回复中对网友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网友所提到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极其恶劣,这种情况在我中心并不存在。同时,为了更好做好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意见。下附回复原文:
 
河北新闻网:
 保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在接到市委宣传部的通知后,立即对该同志所反映情况进行自检,并对我单位收费情况同时进行自查,当天以书面及电子邮件上报保定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现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该同志所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出台文件是2008年11月,省政府下发的冀政(2008)90号文件,该文件就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做出了我省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保存人事关系。根据这个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冀价行费字(2008)39号文件,在重申代理费收费标准仍然执行40元每月人每月的基础上,规定自2008年11月起对高校毕业生代理人事关系免费。根据这一规定,自2008年11月起,凡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人员在我中心申请办理档案代理手续,均可享受免费待遇:①持有经过市教育局毕分办或市人事局毕分办正式派遣到我中心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②符合省里规定的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③以个人名义委托。
 根据该同志自述,我中心核实,该同志2004年7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6年8月经保定市人事局改派至我中心,同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并于2007年8月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且2008年1月,2009年1月调整了薪级工资,这种在2008年10月份之前已经在我中心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人员,在续签或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不能享受高校毕业生的免费政策。
 该同志说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极其恶劣,作为服务部门却没有服务的理念,经查实际情况是:该同志于2006年8月1日在我中心存档并落户口,存档费用交至2008年8月1日,该同志于2010年3月31日来我中心借用个人户口办理准生证,经查档案与户口都欠费,按中心规定档案欠费户口暂时不能借用,需要把欠费补齐才能借用,按《人事代理协议书》规定,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向其本人出示了《收费许可证》后告之该同志,欠费按每月40月元收取,户口按每年30元收取。该同志当时看过我中心的收费分示栏后,并无异议,只是说家中困难,现在又没带钱,希望得到照顾,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向领导请示后与该同志达成口头协议,限期一个月让他把欠的费用交清,这次考虑到他实际困难,在没收档案、户口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其本人在保定办理了《准生证》。
 我中心成立10年来,以服务我市广大毕业生为已任,先后为上万名毕业生提供了就业咨询,存档,调动等各项服务,是全国教育人才工作协会成员单位,连续两年被上级评为实绩突出单位。该同志所提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极其恶劣,这种情况在我中心并不存在。
 尽管调查结果是投诉中提到的情况并不客观,但是档案工作责任重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在办理中有情绪也可以理解,因此更需要我们做好相关工作。为此,我中心制定了如下整改意见:
          1、       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代理人员和毕业生了解我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收费政策。
          2、        对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让工作人员从业务上更加熟练,为代理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保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2010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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